論法的精神讀后感范文(通用3篇)
時間:2024-01-08 10:10:11 瀏覽:25458
《論法的精神》是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集大成作品。也是世界法學史具有重大影響的著名法學著作。作為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讀了這部著作覺得受益匪淺。
本著作共分為六卷三十一章,在第一卷中主要是在闡述法律與政體的關系。著者在第一卷中著重論述了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以及它們各自的原則。在他看來主要存在三種政體: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緊接著他又在書中闡釋了各個政體與法律的關系,例如他將民主政體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然后又分別將他們與法律的關系進行詳細地闡釋。在這當中他無情的鞭撻著封建專制并贊揚了民主的制度,可見這位著名啟蒙思想家是多么的向往民主。他在這一章節中說民主政治的國家有一種強悍的原動力——品德。
并且稱民主國家中的執法的人要遵從法律并且承擔責任。這些都在證明著這位啟蒙思想家的偉大之處,他能夠準確的總結民主政治與法律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并且也引入了法所不能調節的范圍比如品德。在這一卷之后的幾章孟德斯鳩又闡述了教育法律與政體的適應,立法與政體的適應,各種政體原則所產生的結果與民法、刑法的繁簡,判決的形式,處罰的方式等之間的關系,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最后概括總結了三種政體的腐化。其中給我留下最深刻印象的是政體原則與限制奢侈的法律、奢華以及婦女身份的關系。在這一章中作者闡釋了奢侈和奢華的由來,即財富分配不均貧富差距的存在,這一觀點的提出讓我不禁感嘆這位思想家竟具有如此的前瞻性和令人驚嘆的智慧!而且在這之后這位大思想家還就中國限制奢華以及奢華之后的后果進行了闡釋,他認為中國人口規模十分之大,所以奢華在中國十分可怕,中國的君王要求臣民們男耕女織去做一些生存之必要之事而非去做一些供人享樂的工藝。他還在其中提到了中國歷代君王滅佛之事。此外他還指出歷代君王無不是從艱苦起家奪得江山而最后也都以驕奢淫逸收場。他廣泛的知識讓人不得不欽佩而且概括的也非常準確,即使是現代的史學家也是這樣分析當時中國的情況的,而作為那個時代的孟德斯鳩就已經可以透徹的分析這一問題了,所以他的美名才可以流芳千古永垂不朽。
在第二卷中著者首先論述了法律自由的相關問題,然后緊接著又引出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種權力的關系,并且還引入了英格蘭和羅馬法實行三權分立的教訓詳細闡述這三種權力之間應該是相互制約,相互依存,作者告訴人們:如何處理三者之間的關系將關乎國家政體的鞏固,以及民眾、社會團體、政黨等社會階層政治自由是否得到保障的重大問題。在這一卷的章節中著者詳細闡釋了國家與防御力量、進攻力量,其次他還闡釋了自由和民主的含義。他解釋說在有法律的國家自由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要求人們做應該做的事,不強迫人做自己不需要做的事。這一解釋恰好契合了現代國家中立法時遵循的自由的理念,讓我讀了之后不禁要感嘆偉人具有如此強大的智慧,思考問題竟如此全面。在此卷中給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著者關于三權分立的闡釋,孟德斯鳩也說自己總是離不開羅馬,他在說三權分立的時候又一次的提到了羅馬,不僅僅論述了羅馬的三權分立的制度而且還說明了羅馬國王被驅逐后三權應如何劃分,并說四種東西影響了羅馬的自由與民主:一是貴族獨占了宗教、政治、民間和軍事上的一切職位;二是執政官擁有過大的權力;三是人民受到欺辱;四是人民在選舉中幾乎沒有發揮任何作用。其后他又詳細地論述了羅馬的這三種權力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方面的具體制度。這些就是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留給我們最重要的思想之一即三權分立制度,讓后世的人受益匪淺。
在第三卷中作者引入了一個十分新穎的關系即法律與地域和氣候的關系。這在我們看來甚至是有點可笑的沒有科學依據的觀點。首先他說明了氣候對人的影響例如對人的性格、人們的宗教信仰、立法者對于人民的信任等等。并在其中批評了印度人由于炎熱而追求“不動”,認為這種懶惰不利于國家的發展,而立法者也總是無法克服這種氣候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對于這一觀點我一時不置可否。但是在我看來氣候固然是會有一些影響但不能斷然的下結論認為氣候會有如此之大的影響,這樣的觀點有些主觀和片面。
另外作者還提到了中國,他給予了中國君主鼓勵耕織的舉措以高度的表揚,認為這種制度可以鼓勵人們進行勞動從而避免了懶惰這一問題。另外作者還認為氣候會影響人的性格、飲酒習慣、疾病、兩性關系甚至在立法方面都有影響。在這一卷中我覺得有一章讓我覺得很奇怪但又忍不住細細讀了,那就是第十八章土壤性質與法律的關系。法律是人文科學中的東西,而土壤則源于自然,是天然形成,二者究竟有怎樣的關系呢?讓我十分費解。首先他糾正了大家的傳統觀念即土地肥沃的地方應該有更多的人居住,他認為越是肥沃的地方就越是會有人來侵略所以很多人會選擇貧瘠的地方居住。另外作者還認為貧瘠的土地會讓人更加靈巧、更具有智慧、更具有勇氣,會在戰爭中表現得更加的勇猛。他還說精于法律與各民族的謀生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從事商務和航海的民族比一個僅限于耕種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廣泛的法律知識。從事農業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識。從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獵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識要多得多。我不得不說看過了這些記述之后我確實認同了孟德斯鳩的觀點,這一次是偉人的獨特的觀點與思考問題的角度讓我折服了。
在此之后的四五六章我只是大致的閱讀未來得及細細品讀。但僅僅是只言片語間也讓我見識了很多東西。在第四五卷中作者論述了貿易、人口、貨幣、宗教與法律的關系。這些幾乎涵蓋了所有影響法律制度的因素并且還進行了詳細地論證,舉出了很多實例來證明他的觀點。其中讓我印象最深刻的是關于宗教的論述。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孟德斯鳩并非一個真正的無神論者,他認為一些宗教的教義可以教化臣民,不應該完全放棄,應使其與政治相結合。
在第六卷中作者從歐洲的立法實際和法律發展等方面論述了正確的制定法律的方法。如他詳盡的記述了羅馬法中繼承法的起源與變革、新西蘭民法的起源與變革等等。最后也是在證明著自己的觀點即三權分立制度和法律的相關制定方法。
其實縱觀全書我們不難看出來,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于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觀點的局限。
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巨著給世人帶來的影響之巨大。《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后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后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這位偉大的思想家和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也將永垂不朽!
早在學生時代,在法理老師的推薦下曾拜讀過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的大作——《論法的精神》,那時只是粗淺的看了看。參加司法工作后,重讀此書,受益匪淺,由衷的被這位法學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鳩(1689—1755),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是當時進步的資產階級向腐朽的封建主義英勇進攻的堅強斗士。他的著述《論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這部影響人類社會發展進程的學術名著內容豐富,體系完整,論點嚴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細讀《論法的精神》,我們不難發現孟德斯鳩一生中的所作所為,所思所悟,并從中領悟到其理論真正的精華。
在《論法的精神》里有這樣一著名論段:“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和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間也有關系,法律和它們的淵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應該從所有這些觀點去考察法律。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鳩所闡述的法律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等等都有關系。書中以大幅片段,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系。
《論法的精神》提出了許多關于法律的理論,斷言法律是代表整個人類的,是人類正義的表現,法律為整個社會利益服務,而不是為某一個階級利益服務,不是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務。他反對酷刑、主張適度刑罰,刑罰與教義相結合,利用輿論威懾阻止犯罪,只懲罰行為,不懲罰思想、語言。他還抨擊了所謂攻擊教會的褻瀆神圣罪以及其他相關的無理的刑法。另外,他還提出了一系列關于審判、立證、拷問等諸方面的論說。總之,孟德斯鳩的學說涉及人類社會的各種基本問題。
由此可見,孟德斯鳩與以往的法律學者主要滿足于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不一樣,他力圖從法律以外,從歷史、生活、風俗習慣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從社會的進步去探求這種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規律,并從法律與其他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實質,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公正的價值理念。在孟德斯鳩看來,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義,法律應是正義的化身。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終目標。英國著名法學家丹寧勛爵說:“他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
司法公正的標準是什么呢?筆者認為只要是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當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做出來的結論就應當是公正的。當然,具體的個案不同,每一類案件如何去量刑,每一類案件如何做出裁判結果,這要因案件所適用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來因案而異。一個總的原則就是只要他依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地履行法律的程序,嚴格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考量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作出的判決就應該得到尊重,當然也應該是公正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法律的規定很明確時,簡單地套用法律進行裁判,一般法官都能做到,這時法官只需將案件事實輸入法律這部機器里,就可以輸出判決書來。當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存在漏洞時,如何在當事人面前實現司法公正,對法官來講既是一個難題,要準確把握法律的精神實質,給當事人一個公正的裁判,要達到這樣的境界實屬不易,需要長期的磨礪和堅韌不拔的精神,需要法官對真理孜孜不倦的追求。需要法官擁有除法律之外的淵博知識,成為知識上的“貴族”;需要法官為追求公正的崇高理想,必須長期堅守自己的信仰,做到貧賤不能移,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成為道德上的“貴族”。
司法公正的價值理念,應該是一名法官不可缺的法律信仰。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時候,需要這樣的價值理念作為指導,也即這樣的法的精神。
《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留下的法學經典著作,該書提倡相對寬和的刑法立場,其提出的罪刑法定是現代刑法的基本原則,三權分立也成為現代西方憲法理論的核心精神。西方尤其是美國政府的許多制度,尤其是憲政制度均有孟德斯鳩思想的印跡。
孟德斯鳩出身于法國貴族,在法庭做過庭長,他擁抱新思想,是一個個啟蒙主義者。孟德斯鳩指出,所謂法的精神,是指塑造法律的各種外部因素,比如政治制度、間習俗、社會風情等。法律是人創造出來的,它看上去是人們隨心所欲制定出來的,但實際上法也要服從一定的規律并被外部因素所決定,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當地的政治制度。
一.政體
孟德斯鳩的政體分類學說直接繼承并發揮了亞里士多德的政體理論,他將政體制度概括為三種類型: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對政體的觀察和研究,則從兩個角度進行。首先看政體的性質是什么,什么人掌握著權力;其次是看維系和支撐政體正常運行的要素。由此分政體為三類,分別是共和政體、專制政體和自由政體。
共和政體的國家主權掌握在一批人手里。共和政體根據執政人群的不同又進一步分類。執政者是大多數人,就組成了民主共和國;執政者只是小部分人,那就組成了貴族共和國。雅典是民主共和國中的典范,人們通抽簽選出官員,具有公民資格的人,無論出身、貧富都有可能被選上作為官員;如果一個小團體手中掌握著共和國的最高權力,那就是貴族制。貴族制共和國官員的產生不再通過公民抽簽,其特點是大范圍里不平等,小范圍里平等。
君主政體中,國家的最高權力只集中在一個人手里,,因為國家大事只由國王一人決定,所以君主政體的行政辦事的效率要比共和政體高很多。事實上君主政體下的國王并非隨心所欲,他得依靠貴族和官僚進行統治。
當君主毫無約束時,專制政體就產生了,典型的專制是由一個人獨攬大權且沒有任何法律約束。
二.政體的運行
在民主共和國和貴族共和國,人們看重的是參與公共事務的美德,立法者需要采取措施,讓人們把集體的事情看得比私人利益更重要;在君主政體下,支撐政體運作的基礎是人的虛榮心,臣民要千方百計去討君主的歡心,人們只關注著自己的私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失去了熱情,美德不再重要,但大家都是為自己的利益著想同時也能在客觀上也能作出對集體有益的事情;在專制政體中,支配人們行動的是恐懼,君主為了消滅平民造反,就要施行嚴格的法律、制造恐怖氣氛,如古代日本,在那里只要犯了罪都是死刑,向官吏面撒謊、不服從天皇的命令都得死。專治政體違背了人類的天性,是政體墮落的最終表現,所以它不能長久的維持,注定走向滅亡。
三.政體的選擇與改變
一個國家選擇何種形式的政體,與該地區的民族性格有關。孟德斯鳩所處的時代,越來越多的貿易活動正在改變著歐洲商業格局,并逐步塑造出全新的社會風氣,全新的政治和法律規則產生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
貿易的影響主要在諸多方面:一是激發了人們對于財產的欲望,過去過去人們可能認為美德最重要,隨著貿易的興起,把追逐利益放在首位順理成章;二是貿易促成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社會交往講求契約精神,交易不是巧取豪奪、不能缺斤少兩,而是誠信與公平,社會風氣隨之變得更加人道;三是貿易促進了交流,人們自由流動、交互活動,從而開闊了眼界,心胸也更加包容;最后貿易走向全球化,帶來世界的和平,商業往來讓全世界人民都擁有財富,一個國家的人民可以享用另一個國家的商品。
社會風氣的變化影響了政治體制變化,比如假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則君主政體要求的尊卑貴賤就無法運轉,共和政體中集體優先在私人利益至上的現代人將無法接受,專制統治的殘暴不可能給與貿易商人安全交易條件。正因于此,孟德斯鳩提出了自由政體的理念。
四.自由政體
自由政體是把政治自由放在首要位置,自由是指在法律約束下的一種狀態,法律允許做的事情人們都可以做,同時不能強迫他人做不應該做的事情,所有人都收到法律的保護,都具備安全感。自由政體為了保護公民,確保人們的安全感,孟德斯鳩認為應該進行三權分立并制定優良的刑法。
所謂三權分立,是指國家的權利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種,掌握立法權的人們可以制定或廢除法律,運用行政權以維持治安、對外宣戰或和談,通過司法權解決紛爭、維護社會正義。孟德斯鳩主張在自由政體中組建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這三種權利,三者間能夠相互監督和制衡,從而最大限度的避免權力濫用。
自由政體中優良的刑法即溫和的刑法,指控任何罪行的唯一依據的是刑法,不能僅憑公權力或執法者的想法。孟德斯認為有四種屬于刑法規制的行為,第一種是危害宗教,就是通過行為褻瀆宗教;第二種是破壞社會風俗,主要是放縱的性行為。第三種是破壞社會安定,例如擾亂社會秩序;第四種是傷害其他公民的人身,比如殺人。
孟德斯鳩認為刑法重點在于懲罰外在的行為,思想、文字和言論不能成為懲罰的對象,只要它們沒有引起具體的騷亂、破壞社會安寧,就不應該懲罰。
關于宗教,基督教卻主張人們壓抑欲望、追求彼岸世界的幸福,對貿易的發展產生了阻礙。有些啟蒙主義者因此認為宗教完全沒有用,主張拋棄宗教。孟德斯鳩則認為宗教還是必需的,法律只能培養好公民,但替代不了宗教,宗教能夠培養道德完美的好人、教化人的心靈。法律所能給與最高懲罰無非是死刑,但有的犯罪人根本不怕死,則法律的效用就有限。很多宗教則讓罪犯知道,肉體死亡后還將遭受更加可怕的懲罰,者將產生超越死亡的震撼。法律在面對戰爭時經常時無力的,但宗教則可以基于信仰的力量,促成戰爭各方遵守休戰期的規定。孟德斯鳩沒有全盤否定宗教,具有政治家的眼界。他認為只要宗教能夠有利于和平,彌補法律的欠缺,就有存在的價值。